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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泉环评〔2022〕书5号)

发布日期: 2025-04-22 09:24:39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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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永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意见(永环保〔2022〕18号),现批复如下:

一、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永春县碧卿国有林场。项目建设规模: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1台4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日处理生活垃圾400t,配套1×1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建设处理规模30 t/d餐厨垃圾处理系统和20 t/d大件垃圾处理系统;建设一座库容10万m3飞灰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1台2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配套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建设处理规模20 t/d餐厨垃圾处理系统。

项目一、二期工程建成后,总处理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600t/d,餐厨垃圾50t/d,大件垃圾20t/d。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符合《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9-2030)》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切实稳定实现生产生活废水零排放后,可以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及清洁生产要求,选用国内外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焚烧炉等生产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优选技术工艺安全、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厂区排水系统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实现生产生活废水零排放。

⑴新建1座规模不小于300m3/d渗滤液处理站,配套纳滤+反渗透深度处理工序,渗滤液经深度处理产生的纳滤浓缩液回喷至焚烧炉,RO浓缩液回用至飞灰稳定固化和石灰浆制备。

项目废水经处理达到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外排。

⑵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调节池。飞灰填埋场淋溶水调节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350m3、渗滤液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容积不小于1500 m3、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1500m3、初期雨水池容积不小于500m3,若产生事故,生产生活废水应进行有效收集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外排。

⑶按照厂区地形坡度和地形高程,合理规划厂区场地、填埋区的排水设置。生产区雨水沟与初期雨水池应通过阀门相连,并具备切换功能,雨水收集管沟的雨水(不含初期雨水)从东侧大件垃圾破碎厂房顺山沟排出,并远离西侧和北侧地表水体。

3.严格控制燃烧温度等焚烧工艺条件;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焚烧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00米高的套筒式烟囱排放。垃圾焚烧烟气执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其中氮氧化物执行DB35/1976-2021《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即颗粒物小时浓度小于30mg/m3,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小于100mg/m3,氮氧化物小时浓度小于150 mg/m3。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⑴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车间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确保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处于负压状态;⑵厂区内垃圾车运输通道应设置密闭顶棚,车辆进出口设置双层空气幕;⑶配套1套备用除臭系统,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恶臭气体经收集、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40米的排气筒排放。

项目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站、飞灰填埋场、柴油罐区、氨水罐区等区域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开展重点防渗工作。飞灰填埋场应按照GB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防渗设计,采用双层HDPE膜复合防渗结构并在两层防渗衬层之间设置渗漏检测系统。污水管线、回用水管线应严格按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尽量采用“可视化”进行敷设。

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污染源环境监测计划、周边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监测;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并按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层完整性的监测,及时发现防渗层的泄露等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

6.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改进优化生产工艺,减少飞灰产生量。固化后的飞灰浸出液经检测符合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飞灰填埋处置控制条件后,送飞灰固化填埋场进行规范填埋处置。

7.规范排污口建设。安装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气排放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烟气温度、烟气含氧量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包括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等。

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开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8.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项目红线范围外3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并采取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0.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焚烧废气、恶臭气体的跟踪监测,并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水(含雨水)、气、地下水等项目的常规监测,按要求开展土壤监测。

1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加强场外运输车辆管理

合理制定行车路线和运输时间。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密闭并配套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加强运输过程涉桥和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路段运输管理,制定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SO2≤50.22吨/年,NOx ≤100.44吨/年。

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新增污染物SO2、NOx排污权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五、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2.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请永春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控制。

七、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按双随机管理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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