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自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 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有效期届满 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 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